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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
 改革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2]4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非税收入在做大我省各级政府财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非税收入征管中的坐收坐支、挤占挪用、乱收乱罚乱摊以及私设“小金库”、“帐外帐”等违纪问题屡禁不止,有的相当严重,人民群众对此意见很大。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和本部门职能,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的收支行为,积极促进“收支两条线”改革,把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作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精神,不断更新理财观念,实现预算外资金管理向非税收入管理的转变,改革非税收入“收支挂钩”、“来五去五”等传统支出管理方式,减少和杜绝违纪问题,现就深化我省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非税收入性质,规范非税收入管理
  非税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主管部门(集团)、政府或行政事业单位委托机构(简称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以及凭借国有资产(资源)、国家投入而收取、提取、募集的,除税收以外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非税收入的范围主要包括:
  1.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
  3.罚没收入;
  4.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集中的收入(包括提取的管理费、收入分成、上解资金等);
  5.社会团体会费;
  6.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含土地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估价入股,海域场地矿区有偿使用,房屋出租,场馆及公园门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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