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由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每一村民提名的候选人不得多于应选人数。
当被提名的候选人过多时,应当进行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倍以上;村民委员会委员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二分之一以上。
第十五条 候选人产生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正式候选人,并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按姓名笔划张榜公布。
第十六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其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中的职务自行终止,其缺额人选按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时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第十七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通过各种公开形式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候选人可以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织下,发表竞选演说,回答选民的询问,但其内容不得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诋毁他人。违反上述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有权加以制止或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十八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10日以前张榜公布选举时间和投票地点。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投票选举的准备工作: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三)核实参选人数;
(四)制作投票箱,印制选票;
(五)布置中心会场、设立投票站和流动票箱。
第十九条 选票由候选人名单和填写选票注意事项两部分组成。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划为序。候选人名单后应当留有空格。
选票分主任票、副主任票、委员票三种,三种选票采取一次性投票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选举应当召开选举大会。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中心投票站和分投票站。投票站应当设有供选民填写选票的秘密划票处。
每村可以设立1至2个流动票箱。流动票箱仅限于确无行走能力不能到选举中心会场或投票站投票的选民使用,由3名以上工作人员到其住所接受投票。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投票选举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名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并经选举大会通过。候选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以及其他选举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