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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02修正)

  (二)制定具体换届选举实施方案;
  (三)公布选举日期;
  (四)审查选民资格,登记并公布选民名单;
  (五)依法组织产生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
  (六)推选总监票人、监票人和唱票人、计票人等工作人员;
  (七)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八)上报有关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情况;
  (九)办理换届选举中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九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登记;在非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经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和未在户籍所在地登记的证明,可以在非户籍所在地登记。
  对于本村特殊需要的非户籍所在地人员,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受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限制。
  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不列入选民名单。
  离开本村两年以上,并且在选举日前无法与之取得联系不能进行选民登记的,不计入本届选民基数。
  第十条 选民年龄的计算时间以选举日为准。选民的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年满18周岁尚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籍簿为准。
  第十一条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3日内作出解释或调整;距选举日不足3日的,应当在选举日以前作出解释或调整。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3至7人的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科学文化知识,办事公道,奉公守法,作风正派,热心为村民服务。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3年内不得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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