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辽宁省省直国有企业在
“并轨”中变现国有资产偿付拖欠职工债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2]40号)
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国资委《辽宁省省直国有企业在“并轨”中变现国有资产偿付拖欠职工债务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五月十二日
辽宁省省直国有企业在“并轨”中变现国有
资产偿付拖欠职工债务的实施意见
根据省社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办法〉的通知》(辽社保办发[2001]12号)精神和省直企业“并轨”工作实际情况,为推进省直企业并轨工作的顺利进行,对省直国有企业在“并轨”中变现国有资产偿付拖欠职工债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省直企业在实施并轨工作中,经审查企业在现有条件下,确实无力偿付拖欠职工债务时,可按有关规定将单位闲置的厂房、场地、设备、工具、福利设施等资产或企业生产的产品转让给职工,也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变现部分企业闲置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办法筹集资金,偿付拖欠企业职工债务。
二、变现资产的政策适用范围
1.本意见只适用于并轨工作中企业偿付拖欠职工债务的资产变现。非并轨工作企业拖欠职工债务问题不享受此政策。
2.经省财政厅、省直并轨办认定为“特困”的省直国有企业享受此政策。非“特困”企业不享受此政策。
三、变现资产的范围和变现资产价值的确定
1.视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确定变现资产的范围。
(1)已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其全部资产均可变现;
(2)尚在生产经营的企业或仍可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其变现的资产以非生产型的闲置资产为主,原则上不得变现生产用资产。
2.变现资产价值的确定。企业应委托中介机构对拟变现资产进行评估,确定评估价值后,由企业上报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根据评估价值和企业资产变现的实际情况,确定资产变现率。考虑并轨工作的时间问题,资产变现可比照破产企业的资产变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