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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
 全省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2]3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成品油市场秩序,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从现在起,用半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成品油行业规划,严格市场准入
  省经贸委、省建设厅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省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89号)等文件规定,指导和协调各市经贸、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科学制定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依据城乡规划等要求合理确定加油站的布局,完善有关加油站的设计施工和运营标准规范。各市经贸、建设等部门要于2002年6月30日前明确本地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道路加油站的设置间距和城区加油站的设置半径,并尽快提交市政府审定。要保证新建加油站布局合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加油站要在2003年12月31日前予以搬迁或关闭。
  各市新建加油站,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中国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在辽宁的公司要依据有关规定对纳入本系统的成品油批发企业进行规范,加强监督和管理。
  二、全面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
  各市要对1999年以来新建的加油站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的加油站,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凡在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543号)下发前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经过整改仍未达到规定条件、非法占地或违章建设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以及有严重偷税或掺杂使假行为的加油站,依据相关法规一律予以关闭;对列入关闭范围的加油站,要责令其变卖成品油、拆除加油站及储油设施,及时办理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各项手续。
  凡未经省经贸委批准并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一律停业整顿,并追究越权审批、违规建设加油站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其中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属中国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建设以及中国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收购、控股或纳入连锁经营体系实行集中配送的加油站,要补办有关手续,由省经贸委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后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其余的加油站于2002年8月31日前一律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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