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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五)切实加强文化设施的管理和利用。要保证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中心(文化站)开展工作必要的设备,加强对设施及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要做好本地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有保护标志、保护组织、保护范围、保护档案的“四有”工作。特别要加强对各级图书馆自动化设备的投入,加快辽宁网上图书馆建设速度。要通过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增强文化设施的综合服务功能。要防止文化设施被挤占、挪用,挤占文化设施的要坚决收回,擅自改变文化设施用途的要尽快予以恢复。加强文化设施周边环境整治,改善环境,拆除违法建设工程。要做好撤乡并镇后原乡镇文化机构的设施及设备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完善新建乡镇的文化设施及活动功能。机关、学校、部队、企业的内部文化设施,凡有条件对社会开放的,要采取多种方式开放,为群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方便。加强对城镇大型露天文化活动场所及乡镇俱乐部的管理和使用,使其充分发挥作用。
  三、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努力建设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基层文化队伍
  (六)建立健全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和乡镇(街道)文化机构的工作岗位规范,逐步实行工作人员从业资格制度,对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不得随意调入。要充分利用现有文化艺术教育资源,通过在职学历教育、进修、岗位培训等方式,逐步提高基层文化工作者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要改善队伍结构,以适应新形式下基层文化工作的需要。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关心和帮助基层文化工作者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保证工资的按时发放,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从实际出发,适当提高各级文化事业单位的中、高级职称设岗比例,对县(区)文化事业单位增设副高级职称岗位。
  (七)积极推进基层文化机构人事制度及体制改革。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和科学合理的人事管理制度。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到基层文化机构工作。对严重超编、人浮于事的单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削减冗员,优化队伍。在市县乡机构改革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精神,从实际出发,在乡镇设置集宣传、文化、广电、体育、科技培训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宣传文化机构。要合理确定综合性宣传文化机构的人员编制,积极解决农村电影放映队伍的编制问题。
  (八)大力培养和发展民间文化队伍,形成多元化的发展格局。继续深化县级专业艺术团体体制改革,对坚持长年开展活动、具有广阔演出市场、深受群众喜爱的县级专业艺术团体要给予必要的扶持。对那些植根民间、活跃于基层的各类民间艺术团体及艺人,既要积极鼓励,又要强化管理,引导其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活跃基层文化生活中的作用,使之成为开展基层文化活动的一支重要力量。在各类文化比赛和交流方面,民间文艺团体和民间艺人享有与公办文化事业单位及其人员的同等权利。逐步建立和完善民间文艺团体注册登记和监督检查制度,使其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加强对社区文化的辅导,选用思想品质好、善于联系群众、热爱社区工作、有文艺专长和组织才能的居民自愿者担任社区文化辅导员,辅导和组织社区居民开展文化活动;群艺馆、文化馆要定期对社区文化辅导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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