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文化设施是开展群众文化活动、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阵地,各级政府要加大投资力度,加快文化设施建设,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就近、经常和有选择地参加文化活动的需要。在城市,要巩固市有群艺馆、图书馆、博物馆,县(区)有文化馆、图书馆,县有电影院的成果。个别撤销文化馆、图书馆、电影院的县(区),要于年内予以恢复。县(区)要根据本地区文物数量及质量建立相应规模的具有地域特色的博物馆。“十五”期间,凡有馆无舍及馆舍低于国家文化部规定的市群艺馆、图书馆6000平方米,县(区)文化馆、图书馆1000平方米标准的均应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置换等方式逐步予以解决;“十五”期末,经济较发达地区的两馆要100%达到标准,一般及贫困地区80%达到标准。无少年儿童图书馆的市要建成少年儿童图书馆,在县(区)图书馆建设100个青少年阅览室。要在搞好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电影院建设的同时,加强社区和居民小区配套文化设施建设,发展文化广场等公共文化活动场所,保证县(区)有文化广场,社区有文化活动场所;“十五”期间,尚无文化广场的县(区)要建成文化广场,40%的乡镇亦应建成与本地区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文化广场。抓好乡镇文化中心(文化站)及村文化室、文化广场建设,保证乡镇及村均有文化活动场所及设施。地广人稀、人口分散的地区及边远山区要积极发展流动文化车、汽车图书馆、电影大篷车和流动剧场等。
(四)把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整体规划。各级政府要把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中心(文化站)等公益文化设施作为重点列入建设规划。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会同文化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和有关要求,在城镇建设中,统筹规划城镇文化设施建设。在城镇整体建设规划中,要明确文化设施建设的位置、规模。城市新建居民小区和经济开发区及旧城区改造必须规划和配套建设相应文化设施,农村小城镇建设必须将乡镇文化中心建设列入规划,对现有小区的文化设施建设亦应列入规划。新建公益性文化设施,可以划拨用地的,当地政府应优先划拨;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应在地价上适当给予优惠,有关税费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减免。对因城镇建设而拆迁的文化设施,必须做到先建后拆,或建拆同时进行;要保证重建的文化设施规模及条件不低于原有设施,并妥善解决拆迁过程中的经济补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