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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2)经济比较发达、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水平较高的37个县(市、区)要高水平、高质量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要制定《辽宁省经济发达县(市、区)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标准》,坚持“滚动推进、分别达标”的原则,按照城区一郊区一县级市一县的顺序,分期启动,分批验收。
  (3)通过利用闲置教育资源、创办分校、扩大规模等形式,实现优质高中阶段教育资源的有序扩张;在农村以及人口多、学校少的地区新建或改、扩建一批高中和职业中专,每个县和郊区都要下大力气办好1至2所职业教育中心或职业中专,要继续做好初中后职业技术培训工作,继续坚持一个地区的中职招生数应占高中阶段招生总数的50%以上;鼓励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发展高中阶段教育;探索在办好现有普通高中和职业中专的基础上,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相沟通的多种办学模式;发挥优质高中示范作用,到2010年逐步评选出100所左右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4)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健全机构,划拨专项经费,制定优惠政策,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形式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注重儿童早期教育,建立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管理0至6岁学前教育的新体制,加快普及学前教育的步伐。
  3.规范义务教育办学秩序,合理调整非义务教育收费标准。办好义务教育是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要保证义务教育基本需要,确保适龄儿童、少年能够公平地享受基本均衡的义务教育。大力规范城市义务教育办学秩序,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所举办的校中校(班),采取切实措施,改造好义务教育阶段的薄弱学校。要继续抓好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工作,禁止延长学习时间,禁止有偿补课。同时,做好贫困家庭子女就学资助工作。
  二、改革管理体制,保障经费投入,推进农村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4.改革和发展农村教育,是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重点和难点。今后,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教育出现的问题,将发展农村教育问题纳入“科教兴省”、“科教兴市”、“科教兴县”规划,作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一项战略任务,认真加以解决。
  5.建立省政府宏观调控,市政府统筹规划,以县(区)政府为主的分级管理体制。
  省政府负责统筹制定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核批各县(市)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省、市财政对困难县乡公教人员工资转移支付制度;对可支配财力扣除刚性支出不足以保证标准工资需求、中小学师生比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财政供养系数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困难县,市级财政要给予转移支付补助;对合理缺口市级财政补助不足部分,省级财政按规范转移支付办法给予其所辖困难县转移支付补助,帮助和督促县级人民政府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水平核定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确定农村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增加危房改造专项资金投入,建立消除农村中小学危房的工作机制;组织实施教育对口支援工作,推动建立助学制度;加强对下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工作。
  市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省政府的实施办法,审核上报本地区各县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对财力不足、发放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确有困难的县,给予转移支付资金;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给予补助;组织实施助学活动;加强教育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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