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
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02]3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实施《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我省基础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牢固确立基础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1.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邓小平同志“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基础教育人事管理制度;深化基础教育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要保证中小学教师标准工资按时发放;保证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和正常运转经费投入;开创我省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局面。要强化政府行为,确立战略重点,实现基础教育的优先发展;要大力巩固“普九”成果,提高“普九”水平,实现实施素质教育的良性循环和发展;要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规范办学行为,实现基础教育区域均衡发展;要推进信息化,带动现代化,实现基础教育的跨越式发展。
2.“十五”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巩固和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水平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保证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的入学率达到100%;初中巩固率达到97%以上;城市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农村高中阶段教育和初中后接受职业培训的比例达到70%以上;学前教育入园率达到70%。大力发展少数民族教育。重视特殊教育。
按照“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任务是:
(1)以发展农村基础教育为重点,全力控辍,巩固和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水平。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63个县(市、区)中,13个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的县(市、区)要在《义务教育标准》的基础上,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教育经费等项目指标作适当调整,适度发展;50个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水平的县(市、区)要在原有《义务教育标准》的基础上,围绕落实《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所必需的条件,制定新的义务教育标准,分批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