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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根据国家确定的农业综合开发建设内容和遵循的原则,搞好农业综合开发的中长期规划。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要与各地的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城镇发展、农业产业化等规划相衔接,在项目区位置的选择、工程措施的布置等方面要进行详细考察和反复论证,使之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合理性。年度实施计划必须与中长期规划相一致。
  二、多渠道筹措资金,进一步加大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力度。
  农业综合开发要坚持和完善“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继续加大各级财政资金的投入力度,从2002年度项目开始,我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财政资金,实行全部无偿投入;中央财政下达的有偿资金,由省财政负责归还并转换成无偿资金。各市、县(市、区)财政配套也要相应全部安排无偿资金,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在财力许可的前提下,力争多安排配套资金。2002年以前的有偿资金仍按原办法管理和回收。
  各地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1000万亩商品粮基地建设的通知》(浙政发[1999]190号)精神,抓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内的标准农田建设。国家项目区内建设标准农田的各类资金,要纳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按照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办法,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实施、统一核算;新增加耕地面积获取的折抵建设用地指标有偿转让收入,应用于项目区内标准农田建设。
  要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引导农民群众和各类经济组织投入农业综合开发。凡是适宜于采用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方式开发的项目,要放手让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承包大户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参与投资开发。抓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采取财政资金贴息等政策,鼓励工商企业投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三、完善和创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制度。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要按程序组织评估,自下而上申报,并遵循择优选项、奖优罚劣的原则审定,对近三年来计划执行、工程建设质量、资金筹措和管理、项目效益、有偿资金归还、机构设置等情况都比较好的地方或项目,优先纳入农业综合开发的扶持范围。
  积极推行农业综合开发主要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和监理制。招投标工作具体由各市、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邀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和项目区农民代表参与,对招投标过程实行全方位监督。推行项目监理制,加强项目施工质量监督。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落实管护主体,办理移交手续,并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
  建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公示制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或采取发布通告、设立标志牌等方式,对农业综合开发的基本政策、项目种类、立项条件、立项程序、资金筹措方式等内容进行公示,真正使农民知情并参与建设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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