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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2]3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意见
         (省财政厅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我省自1988年实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项目区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下,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截至2001年底,累计投入财政资金25亿元,完成土地治理700多万亩,扶持多种经营及产业化龙头项目200多个。实践证明,农业综合开发有效地改善了我省农业基础设施条件和生态环境,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进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下一阶段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建设任务,加强规划工作。
  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是:适应发展效益农业的需要,以中低产田改造为重点,以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为保障,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大力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积极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十五”期间,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要确保完成以下任务:改造中低产田330万亩,建设节水农业项目40万亩、山区小流域农业生态工程项目17万亩、科技示范项目10个,并扶持一批多种经营和产业化龙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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