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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2002修订)[失效]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开发耕地专项规划、集中连片1公顷以上的可供开发为耕地的后备资源,列入开发耕地项目储备库。开发耕地项目储备库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按照开发耕地计划,实施开发耕地1公顷以上的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
  项目业主可以是依法批准成立或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十条 一次性开发国有或集体未利用地的审批权限为:
  (一)开发1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开发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市(地)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开发国有未利用地20公顷以上600公顷以下、集体未利用地600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办理报批手续前,应当取得该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的同意。
  第十二条 开发耕地按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编制年度开发耕地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开发耕地项目竣工后,属省、市(地)开发耕地计划的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分别由省、市(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属县级开发耕地计划的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新增耕地确认书。
  第十三条 开发耕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项目,在报批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建议书(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开发的必要性、土地权属、土地利用现状、开发规划和投资效益等);
  (二)开发耕地项目申请审批表;
  (三)资金来源证明;
  (四)比例尺1:10000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五)比例尺1:2000或1:5000的开发耕地规划图;
  (六)相关论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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