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院关于司法救助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执行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执行费的缓交、减交、免交。
第二条 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不能交纳或不能按时足额交纳诉讼费用、执行费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第三条 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中的自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和抚恤金的;
(二)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
(三)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
(四)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农村“五保户”;
(五)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六)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1.残疾军人、荣誉军人,靠领取民政部门定期补助为生的;
2.军属、烈属无其他生活来源,靠领取民政部门定期补助为生的;
(七)正在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八)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如火灾,使用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致使农作物大面积减产、绝收等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九)农民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
(十)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第四条 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一)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遭受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难以为继而主张债权的特困企业;
(三)企业的银行账户或财产因被人民法院冻结、查封、拖欠工人工资达3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交镇(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