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人事行政部门依法对人才市场进行管理与监督,查处违法行为,维护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将在人才市场活动中进行欺诈或者弄虚作假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诚信状况记录存档,并定期公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对责任人予以警告;违反该条第(二)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招聘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得檀自离职应聘的人才的,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 应聘人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警告,并没收其虚假证件和材料。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而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按期年审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执业许可证出借、转让或者出租给他人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经委托而从事相关从事代理业务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没有为委托单位和高级人才保密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损害高级人才所属单位合法权益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寻聘不得擅自离职应聘的高级人才的。
第五十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一年内两次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可吊销执业许可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损害应聘人才或者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而举办人才交流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