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完善的组织方案和安全措施;
(三)有与人才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场所。
中介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向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中介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符合安全、交通、卫生等城市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从事人才信息中介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当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高级人才寻聘服务
第三十五条 中介机构为用人单位寻聘高级人才的活动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规定。
本条例所称高级人才,是指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及其他从事高级技术或者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十六条 中介机构从事高级人才寻聘服务应当保护委托单位的商业秘密,并为高级人才的求职意愿保密。
第三十七条 高级人才寻聘活动,可以不公开招聘信息。
第三十八条 从事高级人才寻聘服务,其服务费用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由中介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九条 从事高级人才寻聘服务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损害高级人才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中介机构不得寻聘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高级人才。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人才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并定期公布人才市场发展规划,对人才市场进行合理布局,促进人才市场的信息化、现代化建设。
第四十二条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人才统计指标体系,定期发布人才供求预测,引导人才的有序流动,促进人才的合理配置。
第四十三条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公开行政审批的条件、标准、时限和程序,为人才市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