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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成本价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探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内道路、给排水、供暖、供气、供电、通讯)、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
  成本价和各项折扣政策由市政府公布。
  第十三条 公有住房出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户建筑面积计算办法,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成本价售房的各项折扣:1、成本价按售房当年成本价计算,每竣工使用一年成新折扣为20%,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按 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2、职工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可以对购房职工建立公积金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工龄折扣的计算年限按购房职工1993年底前夫妇双方的工龄和计算。折扣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公布执行。
  第十五条 目前以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计算公式:[每套(户)实际售价=[地段成本价×(1-2%×已竣工使用年限)×(功能调节率+楼层调节率-朝向调节率)-年工龄折扣额×夫妇双方建立公积金前的工龄和)×本套(户)建筑面积+超额金额1
  本公式适用于本办法出台后批准出售的新建公有住房。
  第十六条 产权单位在以成本价售房时,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可不计各项折扣,也可按实际成本售房,地段成本价经折扣后是公有住房出售的最低限价。
  第十七条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后,如因各种原因需换购住房,产权单位可将原购房款退还购房人,同时由购房人按换房当年的售房政策购买新住房,换购时应由产权单位向西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职工、居民购买公有住房可一次付款,也可分期付款,采用分期付款的首次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30%,分期付款年限不得超过10年,并应承担利息。
  第十九条 以标准价购买部分产权公有住房的职工个人,若继续购买属于单位的剩余部分产权,可按目前的售房政策和目前的成本价重置折旧后补足房价款、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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