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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

西安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
 (市政发[2002]95号)

  第一条 为加强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安市莲湖区、新城区、未央区、灞桥区、碑林区、雁塔区区域内公有住房的出售使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房产部门的直管公房和企事业单位的自管公房。
  第四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居民家庭,均可向现住房的产权单位申请购买现公有住房。
  第五条 西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公有住房出售的主管部门,负责公有住房出售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方案的审批,统一管理。
  第六条 公有住房的出售程序:个人申请,产权单位审核,西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第七条 公有住房有下列情况不得出售:1、已列入近期改造规划即将拆迁的:2、产权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3、非成套住房以及危房、代管房产。
  第八条 每个职工家庭按房改规定的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只能享受一次。1、职工、居民以成本价格购买自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参照省办发[1996]7号文执行。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上限只作为职工住房是否超标的依据,不作为职工住房必须达到的标准;2、凡居住两处公有住房,其中一处已达到本家庭成员最高职别的住房标准中限的,只能以成本价购买一处住房,另一处住房必须限期退回产权单位。
  若已使用的两处住房均未达到家庭成员最高职别住房标准中限的,则两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第九条 已故职工(含已故离退休老干部和普通职工)配偶,无论家庭成员中有无产权单位职工,均享有与产权单位职工同等条件的购房权利。
  第十条 再婚家庭双方身边均有未成年子女或一方有成年未分户子女时,可按两个独立家庭购买双方再婚前已居住的现住房。
  第十一条 异地调入人员,已在调出地以房改价购买过公有房的,必须出具调出地房改部门的退房证明方可以当年成本价在本节购买公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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