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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

  “(二)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三)涉及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安全的特种行业和项目;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特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应当控制的行业和项目;
  “(五)关系国计民生的项目以及法律、法规和特区规章规定的专营、专卖项目;
  “(六)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股份有限公司;
  “(七)向境外投资或者在境外开办企业。
  “本实施办法施行后,本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的目录由市发展计划局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每半年编制一次,第(二)项的目录由市发展计划局商市环境保护局每半年编制一次,并予以公布。”删除该条第二款。
  (二)删除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民办科技企业管理规定(1993年6月23日市政府令第10号发布)
  删除第十五条。
  三、深圳经济特区金银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10月21日市政府令第16号第2件发布,1999年1月26日市政府令第82号修订)
  (一)删除第六条。
  (二)该规定中“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特区人民银行)”改为“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深圳人民银行)”。
  四、深圳经济特区举办经贸展览会暂行规定(1993年10月21日市政府令第16号第14件发布)
  删除第七条。
  五、深圳经济特区施工企业管理规定(1996年3月5日市政府令第50号发布)
  第八条修改为:“境外施工企业到本市提供建设施工服务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六、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1997年8月6日市政府令第63号发布)
  (一)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住宅出租屋实行《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和《计划生育合同书》制度。”删除该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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