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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令
 (第1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第18次司令员办公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兵团司令员 张庆黎
                         二00二年三月一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兵团暂住人口的管理,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兵团的稳定和发展,根据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兵团辖区内的暂住人口和与暂住人口管理相关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团场连队、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乡(镇)、团场来本地居住三日以上的公民。
  第四条 兵团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兵团暂住人口管理的领导、协调和组织。
  各单位和职能部门要按照本规定,加强对暂住人口的管理。
  第五条 暂住人口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主管及职责

  第六条 对暂住人口的管理实行主管与分工负责制相结合。
  (一)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暂住人口的登记、办证等日常管理,依法处理打击暂住人口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暂住人口的就业管理,宣传有关劳动的法律法规,对用工单位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三)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负责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四)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暂住人口的法制教育,为暂住人口提供法律服务,依法维护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连队治保会成员、专(兼)职户口协管员负有协助管理暂住人口的职责。单位保卫部门、治安联防队和基层连队的党支部、团支部、治保会等,要协助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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