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全区所有戒毒所,妇教所、监狱、劳教所、收容场所应开展艾滋病/性病预防宣传教育工作,到2005年以前,使被监管教育的人员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
6、全区营业性娱乐、服务场所从业人员,应接受艾滋病/性病防治宣传教育,至少应参加一次艾滋病/性病防治培训班、座谈会或接受过一份宣传材料;县(市)级以上城市的营业性娱乐、服务场所和流动人口聚集的场所,必须张贴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画,备有宣传资料。
7、100%的出国人员(包括工作、劳务输出、旅游、探亲等)在出国前,接受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8、到2005年前,艾滋病流行严重的地(州、市)至少建立1个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健康促进示范社区。
(三)建立健全艾滋病/性病监测和防治服务体系
1、建立完善监测系统,准确、及时地分析和预测艾滋病/性病疫情及流行趋势,提出防治对策。到2003年底前,每个地、州要有一个中心筛查实验室,艾滋病流行较严重的县至少有一个医疗卫生机构有初筛实验室。
2、到2003年底前,使全区现有的8个血清学监测哨点增加至20个,针对不同人群开展监测工作。到2005年底前,血清学监测哨点增至30个,在全区建成一个行之有效的监测体系。
3、到2005年底前,全区所有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必须达到艾滋病抗体检测工作规范的要求,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体制。
4、到2003年底以前,完成全区医疗卫生机构的艾滋病防治专业人员全员培训。
5、到2003年底前,全区85%以上的医疗卫生人员接受过性病的专业知识培训,到2005年底前,85%的县(区)级以上的医疗机构能为性病病人提供规范的诊断、治疗、咨询等医疗保健服务。
6、2005年底前,艾滋病发病较严重的县(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规范化诊断、治疗、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
(四)制定和完善与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有关的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1、到2003年底前,制定和完善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相关法规及规章。
2、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和管理机制,依法取缔非法采供血活动和非法性病诊疗活动。力争于2003年在全区范围内推广全民无偿献血。到2005年在全区范围内完成血液管理的规范化建设,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实现临床用血全部来自无偿用血,确保血液供应安全。
3、加强与艾滋病防治对策有关的流行病学、社会学、行为学、卫生经济学及有关政策研究与开发工作,力争一部分成果能够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且应用于防治实践。
五、行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