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自治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2]3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自治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自治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2月28日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活动引向深入,促进自治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在全疆范围内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主线,以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为重点,按照国务院“全面检查,突出重点,严格监管,完善制度,标本兼治”的要求,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重拳出击,彻底整治一批危害性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集贸市场。通过专项整治,使集贸市场中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税收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基本满意。
二、工作重点
集贸市场专项整治主要治理由一个主体开办、多个主体入场进行商品交易的有形商品交易市场。要点面结合,突出重点。
(一)整治的重点范围
1.重点地区。主要是全疆地州所在市及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其中乌鲁木齐市、库尔勒市是重中之重。
2.重点市场。主要是辐射面广、群众反映大,假冒伪劣、偷税漏税及社会治安等问题比较严重,商品交易额超过亿元的集贸市场和较大的专业市场及各地州市县确定的重点市场。自治区工商局会同自治区经贸委、公安厅、国税局、地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药监局等有关部门在全疆选择10个市场作为全区整治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