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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加快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各地在加大供水工程建设投入的同时,要加大对排水和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投入,千方百计筹措建设资金。要利用国家对小城镇及西部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给予资金倾斜的政策,争取国家资金补助。自治区基本建设资金和财政也要安排一定资金补助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拓宽资金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及外资,投向城市污水处理和回用设施项目的建设,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
  “十五”期间,所有设市城市都必须建有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率达65%,排水管网服务面积达90%;有条件的县城也要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管道服务面积达50%。缺水地区在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时,还要安排污水回用设施的建设。
  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外的自备水源单位都应当建立中水系统,并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扩大到居住区。
  (四)尽快开征污水处理费。凡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要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未开征的要尽快开征,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地区,停止收取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各地在调整和提高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包括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标准时,要优先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的水平,满足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需要。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实行专款专用,滚动使用。对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工程购置的设备可加速折旧。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营和建设贷款及债券本息偿还。
  供水和污水处理企业要不断深化改革和改制,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管理,降低成本。
  四、加强对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统筹安排,综合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要对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程序和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共同做好城市水源保护、供水、节水、排污及污水回用等各环节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制订和实施水资源规划中,要明确目标,优化项目,落实措施,协调行动。要把有关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等各个环节协调统一起来,统筹考虑城市防洪、排涝、供水、节水、治理水污染、污水回收利用,以及城市水环境保护等各种水的问题,妥善安排居民生活、工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等不同的用水需求,处理好各种用水矛盾。
  (三)强化取水许可和排污许可制度,建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用水、节水评估制度。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要达到环保设施“三同时”。要实行排污许可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促进城市水环境质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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