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快水价改革步伐,建立合理水价机制。各地要按照国家计委《关于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快水价改革步伐,尽快理顺供水价格,逐步建立激励节约用水的科学、完善的水价机制。在逐步提高水价的同时,可继续实行计划用水、定额管理和超计划加价收费制度。缺水城市要实行超计划用水高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订城市用水定额和水价调整方案,并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水资源的供求情况,适时调整。
(三)加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节水技术政策和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力度,制定并推行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强制性标准,提高生活用水效率。要鼓励居民家庭更换使用节水型器具,尽快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中,均不得继续使用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凡达不到节水标准的,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予供水。各单位现有房屋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必须在2005年以前全部更换为节水型器具。
(四)采取有效措施加快供水管网的技术改造,降低管网漏失率。设市城市和县城要在2003年完成对供水管网使用年限、管材、质量、漏失情况的普查,普查结果要报自治区建设厅。各地要结合城市供水改扩建工程,加快对严重老化、质次材差的供水管网的改造,对漏失严重的城市管网,要立即采取措施,更新改造。
三、坚决治理水污染,加强水环境保护
(一)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水法》,保护城市水源。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划分水区功能,确定污染物排放容量,实行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并分解到排污单位。设市城市水质达不到标准的,必须在“十五”时期制定改善水质计划,限期达标。要组织编制饮用水源保护规划,依法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各项开发建设活动和一切排污行为,切实保护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20万人口以上城市要在2002年底前建立实施供水水源地水质月报制度,乌鲁木齐市要实施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公报制度,严禁向湖滨、河岸、渠边、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并限期整治和清理河道。
(二)要加强对污染源的治理,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推行清洁生产。工业污染的防治是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内容,要按国家要求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工业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总量控制。工业废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的,要符合工业废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水质标准。排人河流、湖泊等水体的要符合有关标准,严禁工业污染物污染城市水源,已造成污染的要停产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标准的要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