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
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2]2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三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建设厅)
我区地处祖国西北干旱地区,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衡,一些城市地下水位持续下降,缺水问题已十分突出。同时,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供水能力不足,排水服务面积小,污水处理率低;一些地方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水价不合理,节水措施不落实,污水处理收费不到位,加剧了城市供水不足的矛盾和水环境的污染。水的问题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影响自治区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促进自治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规划,优化配置,多渠道保证城市供水
(一)做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必须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供水保障和良好的水环境,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和保障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全面准确掌握自治区水资源情况的基础上,组织编制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编制规划时要优先考虑和安排城市用水。城市人民政府要依据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尽快组织制定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并将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应包括水资源中长期供求、供水水源、节水、污水资源化、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水资源短缺的地区要合理确定城市规模、产业结构和布局,在综合考虑当地水资源挖潜,大力节水和水污染治理的基础上,依据流域规划实施跨流域调水。设市城市应在2002年、县城应在2003年完成所在地流域或区域水资源规划;设市城市应在2003年、县城应在2004年完成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