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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治区土地市场建设的通知

  三、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建立健全土地公开交易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15号文件”和“43号文件”的要求,加快地级市、县(市)土地交易市场的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土地有形市场管理机构,编委、人事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和核定土地有形市场的机构、性质、职能及人员编制,物价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核定交易的收费标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固定交易场所,确保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全部进入土地有形市场。要强化土地有形市场各项服务和规章制度建、设,自治区监察厅、国土资源厅要加快制定出台自治区建立和完善土地有形市场的有关办法和制度。各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和规范土地有形市场运作的监督和管理。
  四、严格控制建设占用农用地总量,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15号文件”中“坚持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的规定。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当地各项建设的实际需要,把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作为土地供应的重要来源,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总量,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建设用地依法实行统一收购、统一储备,特别要确保城市政府对建设用地集中统一管理、统一供应、统一规划和开发。为增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自治区各地级市、县(市)人民政府要积极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掌握调控市场的主动权。要成立土地收购储备机构,落实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可在土地收益中划出。同时,各地金融机构要依法提供信贷支持。
  五、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
  公开招标、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土地市场建设的必然要求。为确保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各项建设用地供应,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都必须向社会公开。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都要以招标、拍卖方式供地。要严格限制协议用地范围,确实不能采用招标、拍卖方式的,方可采用协议方式。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土地。采用协议方式供地的,必须做到在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的基础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协议结果向社会公开。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15号文件”中“要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的征收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和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中“西部地区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统一的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意见和有关细则”的规定以及自治区制定的国土资源有关优惠政策规定,绝不能各行其是,层层出台优惠政策,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凡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出台的优惠政策及规定要及时清理和废止。有关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实施的办法,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监察厅负责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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