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自治区土地市场建设的通知
(新政发[2002]2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通过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作用不断增强,土地资源的资产价值得到体现,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目前,我区国有土地资产通过市场配置的比例不高,透明度低;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不够规范,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划拨土地使用权大量非法入市,隐形交易,随意减免和挤占国有土地收益的现象严重,使大量应由国家取得的土地收益流失到少数单位和个人手中。为切实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培育和规范我区土地市场,加快土地有形市场的建设步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件”)下发以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又专门就加强我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问题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新政发[2001]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要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完善土地市场机制,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要从源头上防治土地批租领域的腐败等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充分认识以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为重点,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作为当前本地国土资源管理的中心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突出工作重点,采取切实措施,全面贯彻落实“15号文件”和“43号文件”提出的各项要求。
二、加大清理整顿工作力度,规范土地市场秩序
为进一步规范和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贯彻执行15号文件和43号文件精神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土地隐形市场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和清理的范围,一是超出法定范围划拨供地,特别是经营性项目仍划拨用地的;二是原划拨土地已转为经营性用地,未按法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没有缴纳土地收益的;三是出让国有土地已按国家规定确定了最低价后;擅自减免地价的;四是未达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条件,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五是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的;六是越权批地、未批先用的;七是不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擅自制定和出台土地优惠政策的;八是采取不正当手段,将经济适用住房按商品房销售的;九是企业改制中未经依法办理手续的。通过检查,重点清理整顿土地隐形市场,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对违规的要限期整改,对违法的要严肃查处;对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努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