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
《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京国土房管权[2002]404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亦庄开发区房地局。市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
现将建设部2002年3月27日发布的《关于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内容编入《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京房地测字[1999]05号)(见附件1),并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自2002年5月1日起新测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一律按照本通知执行。
在2002年5月1日之前核发或部分核发过房屋所有权证的(含项目房屋所有权证或整幢楼已发过分户房屋所有权证),仍按《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京房地测字[1999]05号)及补充规定执行。
在2002年5月1日之前已经进行房屋测绘尚未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本通知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本通知进行修测。
二、在2002年5月1日之前已经进行房屋测绘尚未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有关房屋所有权证附图图式的相关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的补充规定
2、商品房房屋权属证书附图样图(略)
二00二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1: 《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的补充规定
一、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房屋权属登记涉及的有关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问题,《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未作规定或不明确的,暂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房屋层高
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层高(高度)均应在2.20m以上(含2.20m,以下同)。
(二)外墙墙体
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