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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

  党政军各部门和各人民团体要各负其责,积极参与并主动承担起搞好社会治安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要认真抓好本系统、本部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内部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各项安全防范工作,防止重大犯罪和重大治安问题发生,切实做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落到实处。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属地管理”原则,自觉服从所在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接受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考评,并向同级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报送年度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各级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对各成员单位和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综治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弘扬社会正气,大力褒奖见义勇为的先进人物,广泛动员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三、严格执行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一票否决权”制
  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把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落实作为综治工作的龙头来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进一步落实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要层层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严格考评,兑现奖惩。各区、街道(镇)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要制定规范量化标准,明确指标要求和操作方法,严格执行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
  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责任人履行责任的情况作为各级党政领导综治工作定期检查考评的重点,把他们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实绩,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升降奖惩的重要依据,与晋职晋级、评先受奖直接挂钩。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治安工作的领导干部,办理晋级、评先受奖时,须征求所在地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意见。对因领导不重视综治工作,综治机构不健全,责任制不落实而造成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因不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或不安定因素,导致发生重大治安事件,造成危及社会稳定的严重后果的;因有关领导不负责任或工作不力,发生特大刑事案件、恶性事故或“法轮功”分子违法犯罪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对存在的重大治安隐患视而不见,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不查找原因、拒不整改的;教育管理工作不力,导致本单位违法犯罪严重,又不采取措施改变状况的;发生重大案件、事件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等情况的,市、区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黄牌警告”或实行“一票否决”。“黄牌警告”的时限为半年,半年内整改不力的,实行“一票否决”,“一票否决”的时限为一年。凡是被“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取消该地区(或部门、单位)和领导集体评先受奖资格,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得晋级晋衔晋职;连续两次被“一票否决”的,要撤换该地区(或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市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已出台贯彻“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和综治委全会制度、综治委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五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及其它相关配套工作制度。各级纪委、组织、人事、监察部门要确保“黄牌警告”和“一票否决”各项惩处措施的落实。同时,要大力表彰奖励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及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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