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
切实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
(2002年7月3日 深发[2002]12号)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中发[2001]14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粤发[2002]6号),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解决好人民群众热切关注的社会治安问题,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当前,我市社会政治稳定,治安状况逐步好转。但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因素依然存在,治安形势仍然严峻。一是我市地处隐蔽斗争前沿,是敌对势力实施“分化”、“西化”战略图谋,进行渗透破坏活动的重要目标;二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一些深层次的矛盾逐渐显露,各类群体性事件明显增多;三是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暴力犯罪还比较突出。
社会治安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安危,关系到深圳经济特区的投资环境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它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也是考验我们党执政能力的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和争当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地区的重要保障。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担负起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要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增强群众的安全感为目标,以落实领导责任制为龙头,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将“严打”落实到各个执法环节,把严打、严管、严防、严治有机结合起来,同时狠抓基层,夯实基础,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长效机制,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一个稳定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对综治工作领导,强化部门和单位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常抓不懈。要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步增加投入。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要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积极协助同级党委、政府,协调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定期分析研究社会治安形势,针对本地区一个时期突出的治安问题作出部署,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各级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指导和协调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不断强化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