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
和制定规章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晋政发[2002]12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山西省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五月十九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
和制定规章程序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省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
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立法工作计划。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的10月初开始拟订下年度的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为属于本部门职权管理的行政事项,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应当于每年的 10月初向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立项申请。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立项申请,应当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立法依据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第四条 立法项目应当尽可能合并,凡上位法为两个以上部门实施的,不分解为两个以上的立法项目;凡一个立法项目能包括的行政管理事项,不分解为两个以上的立法项目。立法计划批准后以省人民政府文件的形式下达。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以省人民政府文件形式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事先应当征求本系统和相关部门的意见。报送省人民政府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送审稿应当经起草单位的首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