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加快民营林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大力鼓励扶持个体经营者参与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允许个体经营大户、民营企业家、企业集团等经营主体牵头承包国家重点生态工程,按照规划完成造林任务。承包完成重点工程,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工程资助。
  对个体造林实行报帐验收和投资直接到户。个体经营者承包造林,在资金资助上要按照报帐造林的程序严格执行。经林业部门检查验收,凡达到造林成活标准的,享受造林补助。造林补助要逐级到户,确保按劳取酬。
  (七)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现阶段,民营造林主体营造生态公益林积极性不高,主要原因是个人培育的森林所发挥的生态效益得不到经济回报。要调动群众自觉营造生态公益林的积极性,必须解决个体造林的生态补偿问题。各级政府对民营性的生态公益林要参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国家生态公益林的认定办法》(林策发[2001]88号)的要求,建立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补偿。要按照国家公益林国家补偿、地方公益林地方补偿的原则,落实好补偿资金的来源。
  (八)加强自育商品用材林的市场化管理。为加快商品用材林建设,要放宽自育商品林的采伐限制。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种植培育的零星树木,实行自主采伐。民营经营主体培育的商品性用材林,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工艺采伐,实行单报单批、优先审批。要积极扶持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营者承包、购买立地条件好,适于发展大面积人工用材林的荒山荒地,建立集约化经营的商品用材林基地,实行产业化开发。要扶持群众发展以四旁树为主的家庭用材林,充分利用“四旁”空地解决自用材。
  (九)国有和集体的森林资源可以实行管护承包责任制。国有和集体的森林资源,要依法加强管理和保护。要实行“两权”分离,在稳定所有权的基础上,建立管护承包责任制,允许个人承包管护森林资源。国有林要根据现有的资源情况,实行职工承包管护,宜林地也可进行拍卖承包。集体林要根据群众需要,实行家庭托管。无论哪种形式的责任制,都要从有利于预防森林火灾、防止偷砍滥伐,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的目的出发,划出责任区,明确责任人,奖罚严明,依法办事,确保森林资源不受侵犯和破坏。
  民营造林主体培育的森林、林木,可以依法拍卖,进行市场流转。购买主体不受所有制和身份的限制,可以是国有、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社会团体或个人。
  (十)大力扶持发展经济林。我省所处的地理位置和具有的气候条件,非常适合经济林建设,要引导广大群众抓住新一轮结构调整机遇,按照市场所需,积极引进适销对路的优质品种,改善淘汰落后的种植结构和劣质品种。经济林要全面推向市场,实行民营。要鼓励扶持建设民营性的经济林基地,对规模大、效益好,具有产业带动作用的投资主体和经营者,要给予信贷、税收等方面的优惠。鼓励民营经营主体对我省干水果果品进行集团化开发,走公司加农户的产业化道路,促进结构调整,推动经济增长。要创造条件,吸引外资参与我省经济林建设。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