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
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2]90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驻外办事处:
现将《关于加强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制度建设管理办法》、《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人事管理办法》、《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国有资产及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三个管理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严格履行职责。
“三个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管理工作三个规定(试行)的通知》(新政办[1997]103号)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六月六日
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制度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驻外办事处的管理,保证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同时有利于各办事处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请示报告制度
各驻外地办事处对下列事项要及时向政府办公厅请示或报告。
(一)办事处内部机构和所属经营单位的变更及法定代表人(设立党组的按管理权限)的调整、使用问题。
(二)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三)办事处建造办公、接待用房和职工宿舍以及其他用途的房屋基建、汽车等固定资产的购置、处理。
(四)重大财务开支和经营情况(详见资产及财务管理办法)。
(五)办事处主任(书记)离开驻地外出时间七天以上的。
(六)办事处流动户口申报及使用情况。
(七)凡涉及所有使用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驻××办事处名义,与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联营、成立联合体等,开展经济和其他活动的,须及时请示政府办公厅,经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事宜。
二、主任任期目标考核制度
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按照办公厅干部任免权限,主任任期一届为四年,同一职务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二届。上一级任免权限管理的干部,任职期满后,办公厅党组及时提出任免、轮岗建议。主任每年要向政府办公厅作述职报告并提交办事处工作总结。
对办事处主任任期内的考核,由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考核的主要内容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