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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7、负责监督、检查各项目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
  8、监督、检查各项目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9、负责协调与项目有关的事宜。
  第八条 塔河综合治理各单项工程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水利部及自治区关于工程建设方面的法规、规定所赋予的职责和权限,认真履行工程建设管理责任。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九条 塔河治理项目的前期工作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
  第十条 前期工作程序:
  (一)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1、所有塔河治理项目都应当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塔管局负责预审,塔河治理项目自治区部分由水利厅审查,兵团部分由自治区水利厅组织、兵团水利局参与审查,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会)负责技术审查;
  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以后,塔河治理项目自治区部分的初步设计成果由水利厅审查,兵团部分的初步设计成果由自治区水利厅组织、兵团水利局参与审查,审查结果报塔管局备案;
  3、自治区计委、兵团计委根据不同阶段的技术审查意见,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进行批复,并将初步设计的批复意见上报国家计委、水利部。
  (二)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塔管局预审,自治区水利厅初审后按相关程序报水利部审查。

第四章 建设项目的报建

  第十一条 各单项工程项目法人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即可进入施工前准备工作。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项目法人将报建申请及有关材料经各地(州)、师水利局初审后报送塔管局审批,报水利厅备案;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经塔管局初审后报送自治区水利厅审查上报。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报建应具备如下条件:
  1、初步设计已获批准;
  2、各建设项目法人实体己组建;
  3、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批准的年度塔河综合治理投资计划,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有关工程占用土地手续已办理完成或己满足施工要求。
  第十三条 塔管局及水利厅在受理报建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将在15天内予以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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