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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
 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2]81号)


巴州、克州人民政府,和田、喀什、阿克苏地区行署,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水利厅、审计厅,塔河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农二师、农三师、农十四师:
  为进一步明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各地(州)水利局、兵团各师水利局及各单项工程项目法人的职责及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项目各阶段的工作程序,确保该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完成,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五月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近期
         综合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项目 (以下简称塔河治理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明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以下简称塔管局)、各地(州)、兵团各师水利局、各单项工程项目法人的职责及塔河治理项目在各个阶段的工作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规划的批复》(国函[2001]74号)、自治区《关于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纪要》 (新政阅[2001]5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塔里木河流域的实际所制定的。
  第三条 塔河治理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塔河治理项目中所有地方、兵团及其他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单项工程,均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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