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逐步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类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本企业的实际,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
企业必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从业人员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制度,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技能、事故防范处置技能和安全生产意识。
企业要不断增加安全生产投入,应用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工艺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性,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要按照有关规定给职工发放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为职工提供安全卫生的作业环境。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安全设施未经预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或者预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企业发生事故(包括自然灾害事故)要立即按规定逐级上报,并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和善后工作情况。要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有关责任事故单位及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以及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任务繁重,责任重大,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是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重要保证。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监督力量,改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手段,支持和帮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工作。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治理重特大事故隐患,提高全社会公共设施的安全保障水平。要加快地方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工作。各级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审批的部门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介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各级工会组织要发挥群众组织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依法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各新闻单位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在全社会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工作氛围。
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交通运输、矿山、建筑、石油化工、电力、冶金、林业、文化、水利、旅游、民航、铁路、商贸等重点行业及文化、娱乐、公众聚集场所等领域的安全检查,形成制度并长期坚持下去。对检查中发现有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要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改,到规定期限仍不能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予以关闭,特别是坚决依法取缔非法开采的小煤矿,依法关闭经整顿仍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对超出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管理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处。要加强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坚持定人员、定措施、定期限的整改原则,对治理进展情况实行专人跟踪督办和专题报告制度,彻底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