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中医民族医药工作的意见
(新政发[2002]3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在党的民族政策和卫生工作方针指引下,在各级党政的关心和重视下,在全区中医民族医药工作者的共同努力,我区中医民族医药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形成了医疗、医药、教育、科研基本配套和中医药、维吾尔医药、蒙医药、哈萨克医药共同发展的格局。但是由于我区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的基础设施还不够完善,医疗设备缺乏,内涵建设比较薄弱,医药资源的开发利用相对滞后,继承工作力度不够,学术和技术创新进展不大。从总体上看,我区中医民族医药的优势尚未充分发挥,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的市场竞争能力比较脆弱。为充分挖掘潜力,更好发挥中医民族医药的优势和特色,满足各族人民对中医民族医药的需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中医民族医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中西医并重”方针
中医和各种民族医药都是我国传统医药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维吾尔医药则是我国主要的传统民族医药之一。长期以来,中医民族医药在防病治病和保护人民健康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解放以后,党和政府对继承和发展传统医药一贯予以高度重视,将发展传统医药的任务载入了
宪法,并提出了“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不懈地做好中医民族医药工作,大力发展中医民族医药事业,是历史赋予我们的责任,不仅有利于建设有中国特色、新疆特点的卫生事业,而且对于继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增进民族团结,促进边疆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增强我国对新疆周边国家的影响,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要十分重视中医民族医药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坚持“中西医并重”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中医民族医药的政策,切实解决中医民族医药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要从中医民族医药的特殊性出发,对中医民族医药工作给予更多的扶持,积极创造有利于中医民族医药事业较快发展的政策环境。
发展我区中医民族医药事业,必须加强中医民族医药机构自身建设和队伍建设,同时,需要得到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自治区已成立了自治区发展中医民族医药工作领导小组,各地、州、市也要相应成立发展中医民族医药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建立多部门密切联系的工作机制,共同研究、协调解决中医民族医药工作中的重要政策性问题,共同推进我区中医民族医药事业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