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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资金清理审计工作在7月底前完成,新机构运转、清理移交工作在8月底前完成,10月底前新机构正常工作,11月份省政府组织对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认真制定工作方案,按程序报经省政府审批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建设、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计、监察、房改、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协作,保证机构调整中正常工作不乱、不断。在机构调整中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及时解决出现的新问题,妥善做好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要严肃纪律,在机构调整中必须认真执行各项政策,做到令行禁止,特别是不准任何单位个人私分财物、做假账、逃避债务、突击提干、扩充编制、滥发奖金和实物。监察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对违法违纪现象要坚决查处。
  四、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对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省建设厅要建立健全全省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与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联网,对各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同时与国家建设部联网,接受国家的监督。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有关市州进行纠正,违规违纪的要及时组织查处,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建立设区城市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督机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执行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等规定,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并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年终编制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和管理费用决算,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抄报同级审计部门。人民银行各支行要加强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管。审计部门应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结算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将包括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等内容的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便于社会和公众监督。
  五、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加大个人贷款发放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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