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
各设区城市、自治州(以下统称设区城市)要按照
《条例》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每个设区城市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管委会不是政府部门,也不是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委员会决策。管委会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由各地房改办或相关机构承担。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在6月底前完成。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代表为主组成,统一行使对住房公积金使用和管理的决策职能。设区城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房地产管理(建设)或房改、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计等有关部门代表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职工代表名额,由设区城市根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合理分配到有关单位,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单位代表要兼顾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合理分配名额,其中应有部分县(市)代表。省会城市的管委会要有省直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及部分省直单位、职工代表参加;大型独立工矿区所在设区城市,应充分考虑矿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合理分配单位代表、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名额。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是设区城市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管理的决策者,管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委员由设区城市人民政府聘任,总数不超过25人,特大城市可适当增加,但不超过30人。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3人,经全体委员推举产生,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在代表中,应当有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产生办法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设区城市管委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代表产生办法应经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实行民主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此外,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比例的确定,以及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的公布事宜,也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管委会决议要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调整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