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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2002年企业工资实行“两低于”调控办法的通知

  企业分立、合资等变化,其工资总额基数和实现利税基数要按留守职工人数占原职工平均人数的比例合理划分。
  (2)经济效益基数的核定。盈利企业以上年企业财务决算反映的实现利税为当年基数;亏损企业以上年实际亏损额作为当年基数。跨单位成建制划入划出,原则上按上年财务决算调整后经济效益指标为基数。
  (3)平均工资、增加值劳动生产率基数的核定。平均工资和增加值劳动生产率分别以当年核定的企业工资总额基数、上年企业增加值实际完成数除以上年企业期末人数确定。
  (4)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5)对财政给予补贴的政策性亏损企业,其经济效益和工资总额基数由企业主管部门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原则上对当年比上年减亏的企业,人均工资增长不得超过上年全市人均工资水平的10%;对当年比上年增亏的企业,人均工资不得增长。
  (6)对新组建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和实现利税基数,原则上参照上年全市地方盈利企业人均工资和实现利税水平以及本企业职工平均人数确定。
  (7)对因企业兼并重组、调整和合资甩余企业,其工资总额和实现利税基数要重新核定。
  三、新增效益工资的提取
  实现利税增长的企业,应按照“两低于”办法提取新增效益工资。减亏企业在如实核算成本,不增加新的水分前提下,可按减亏额的15%提取奖励工资。扭亏为盈的企业,可按其减亏,盈利之和的30%提取奖励工资,但提取减亏扭亏奖励工资后不得出现亏损。所有企业从今年起不得再留有工资结余。
  实现利税下降的企业,应按照“两低于”办法相应扣减工资总额基数;增亏的企业按增亏额的15%扣减工资总额基数。扣减工资最多不超过工资总额基数的20%。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为“两低于”企业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否定指标。未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四、加强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
  实行“两低于”办法的企业,当年提取的工资总额剔除按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允许列支的项目后,仍超过“两低于”办法的,要按规定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并按企业适用税率计征所得税,同时要在下一年度予以纠正。
  企业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如实填报《2002年企业实行“两低于”办法基数核定表》,由主管部门审核,并于2002年6月底前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负责税务征管的区县税务分局备案。年终,企业主管部门要对本系统企业“两低于”执行结果进行检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对重点企业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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