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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2002年企业工资实行“两低于”调控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2002年
 企业工资实行“两低于”调控办法的通知
 (津劳局[2002]156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资总量宏观管理和调控,建立和完善企业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的机制,使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1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1号)要求,现对“两低于”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工资实行“两低于”办法的范围
  凡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颁发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和各种联营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其工资均实行“两低于”调控办法。
  二、“两低于”调控办法基数的核定
  1、指标范围:工资总额、实现利税、增加值劳动生产率、职工平均工资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1)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2)实现利税,为企业财务决算反映的实现利润和税金之和。其中,税金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农牧业税、关税、其他各税(也可根据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本年应交税金总额”项目扣除“应交所得税”项目计算)。
  (3)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指企业在考核期内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等于或大于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
  (4)增加值,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创造的新增价值和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按收入法计算,它等于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之和。
  2、“两低于”基数的确定原则:
  (1)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原则上以2001年实发的工资总额为基础,全额核减成建制划出职工和离退休、离职、开除等减少的工资。核增大、中专、技、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增人增资翘尾工资及成建制划入职工的工资。
  对上年已为职工增加工资,增资总额已在工资基数外单列的,可将其翘尾部分核入工资总额基数,对上年未增加工资,今年有能力为职工增加工资的,需填报《企业职工增加工资申请表》经各区、县、局(总公司)审核、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可将申请增加的工资总额核入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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