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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
 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2]27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2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2号)精神,从根本上解决乱涨价、乱收费、乱摊派等加重、农民负担问题,经省政府同意,在全省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示的范围。凡按照中央和省两级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农民的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公益事业性收费,以及县级以上政府和物价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制定的涉及农民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均实行公示制度。
  二、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商品(服务)项目、价格(收费)标准、批准机关、文号、收费对象、计价(计费)单位、举报电话等。
  三、公示的形式。在收费场所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格表、明白榜,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开设专栏,在村屯选择农民经常聚集的场所或便于看到的地方设立公示栏。
  四、乡镇政府要在政务公开栏中公示本级政府及部门组织收取或代收的国家规定的粮食保护价、电价、水价等价格;村级行政组织要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开村提留、乡统筹以及水价、电价等涉农收费项目的有关情况;民政、计划生育、城建、国土、工商、公安、劳动保障等有涉农收费的部门,要在收费场所设立公示栏或公示牌;供水、电力、电信、邮政等经营单位要在收费场所设立公示牌或价格表;农村中小学要在校内设立公示栏;卫生院(医院)要在收费窗口设立收费价目表。
  五、各地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价格表、明白榜,要以县为单位,做到格式统一,整齐规范,位置明显,字体端正。乡镇政府和村级行政组织对价格和收费公示的内容,由县级物价部门统一确定公布;需要增加公示内容的,事前须经县级物价部门审核。收费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政府以及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禁止将其它不合理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六、乡镇政府和村级行政组织的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由乡镇政府和村级行政组织各自负责;收费部门及单位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格表、明白榜的工作由执收单位负责。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格表、明白榜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要按照谁负责设立、谁负责维护的原则,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公示内容要及时更新;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要及时更换、维修。县级农业、纠风部门负责监督乡镇政府和村级行政组织落实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县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及时做好政策信息的沟通传递工作,并督促和指导有关单位做好公示工作;各级物价部门要继续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综合性明白榜的设立工作,所需经费可从当地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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