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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二)发展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
  1.强化归集。确保住房公积金归集额逐年递增15亿元。努力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依据《条例》,加大执法力度,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交纳住房公积金。
  2.改进服务。在2年内,使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由30%提升到60%以上。管理中心人员要转变思想观念,克服只求管住、不求用好和怕麻烦的消极思想,认真解决贷款条件过高、手续复杂、审批时间长等问题。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要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建立个人住房贷款各环节的联合办公制度,实行“一条龙”服务,提高贷款工作效率,方便职工贷款。要努力降低个人贷款的担保、评估、公证、保险、抵押登记等各种费用,减轻职工负担,真正发挥住房公积金作为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的优势。要根据居民需要积极拓展贷款范围,除购买新房可以贷款外,职工购买“二手房”、“危改房”、“房改房”及职工建造住房都应允许贷款。要建立贷款激励机制,增强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的竞争意识,建立工作责任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
  3.创造条件。各行署、市政府要加快审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清理和降低不合理收费,开放住房二级市场,为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创造必要条件。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
  (一)强化同级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督机制。重点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预决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中心应按规定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严格执行预算批复。管委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管理中心年终编制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和管理费用决算,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抄报同级审计部门。
  (二)加强同级审计监督,实施年度审计制度。通过加强审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的审计,严格监督财务信息失真和会计造假行为,防止资产流失,提高管理效益。管理中心要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依法审计。审计部门对管理中心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要制度化,管理中心负责人离任时要自觉接受和配合审计。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设置,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经办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管。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一个城市不得超过两家。经办银行要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经办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管,对经办银行的违规行为认真查处。
  (四)加快建立健全省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体系。省建设厅要会同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查处违规、违纪行为,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省政府及建设部。省房改办加挂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的牌子,充实专业人员,具体承担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政策法规、制度办法。今明两年要建立全省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各地、市要按省里的统一要求组织实施(方案另发),实现省对国家、各地、市房改办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联网,对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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