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审计认定。对资产清理的结果,按有关规定严格审计。各地、市审计部门除要对清理结果进行审计外,还要对原管理机构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并形成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资产状况属政府直管的,送当地政府核查确认,属行业管理的送主管部门核查确认。
(4)资产移交和人员安置。审计后逐一登记资产、负债和人员情况,统一造册,由新建立的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原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行署、市政府及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要对移交工作进行监督。要切实做好人员安置。对未留用人员由原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负责妥善安置。
3.调整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性质定位。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直接隶属行署、市政府,不得挂靠任何部门,不得与任何部门合署办公,也不得兴办各类经济实体。
各地、市在本行政区内可按业务量大小和合理布局的需要设立经办网点或分支机构。县(市)设立分中心的,要严格按建设部等6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意见》中规定的条件,报省政府并转建设部核准后方可设立。
4.调整机构的时限要求。6月底前上报地、市调整方案;10月底前完成,并形成书面材料报省房改办,11月底前省里组织验收,并作好迎接国家检查的准备工作。
二、规范发展公积金业务
(一)加快回收项目贷款和违规使用资金。建立对项目和单位贷款以及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回收责任制。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加大回收力度,尽快收回资金,消除风险隐患,确保住房公积金使用安全。对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包括管理中心进行投资、参股、兴办各类经济实体、直接拆借住房公积金、《条例》发布后发放项目单位贷款以及发放的住房建设以外的贷款等,要确保在今年6月底前全部收回;对管理中心在《条例》发布前发放的项目单位贷款,要确保在今年12月底前全部收回。
清理回收工作总的原则是:行署、市政府负总责;谁决策借款,谁负责回收;调整撤并完成后新老机构共同负责。债务人拒不还款的,要及时向法院依法起诉或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防止利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之机逃废债务,逃避法律责任。不得通过内部调账、补签合同、修改合同等方式,掩盖违规使用资金行为。对有关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索贿、受贿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资金损失的,要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