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署、市政府负责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重点在行署、市政府,要坚持行署、市政府负全责的原则,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明确责任,作好工作。
(一)组建管委会工作。
1.各行署、市政府于6月底前完成建立管委会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和议事制度。管委会实行委员制,委员由行署、市政府聘任。聘任条件: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能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坚持原则,责任心强;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利益。各行署、市政府按照下列范围和比例聘任管委会委员:市政府负责人,建设(房改、房地产)、财政、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和聘请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占1/3。委员中应有部分县(市)代表。以独立矿区为主的城市应包括矿区企业的代表。委员总数不超过25人。哈尔滨市管委会委员应包括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代表,总数不超过30人。
2.管委会的机构和日常工作。管委会实行任期制。管委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全体委员推举产生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由设区城市政府聘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也可为城市主管副市长)。
管委会的会议筹备、通知联络、材料准备、记录整理、纪要编写、决策事项督办等日常工作,可由各地、市房改办作为其办事机构(办公室)承担上述工作,具体由各行署、市政府确定。
3.管委会的制度建设,由负责日常工作的管委会办公室拟定,经管委会讨论通过执行。管委会要严格履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工作的意见》中规定的职责。
4.各行署、市政府要在2002年6月底前将管委会的组建名单及决策制度、会议制度、日常工作承办事项等,一并报省房改办备案。
(二)调整撤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1.调整撤并方案。13个地、市成立直接隶属行署、市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54个已设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县(市),按照属地化原则,改组为地、市管理中心下设的业务经办网点;省直属机关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改组为分中心;中直行业管理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属地化原则进行调整。
2.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撤并步骤。
(1)冻结。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各地、市要在保证住房公积金的正常归集、提取、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和办理个人账户转移等业务的前提下,一律冻结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和人员编制,并抓紧组织对现有管理中心的资产、负债情况和人员状况等进行全面清理、核实。
(2)资产清理。对现有管理中心的资产、人员情况进行清理。资产清理工作由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必须真实准确地核实、记录各项债权、债务、净资产、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对存在的问题有明确的处理意见。人员的清理主要是编制情况和个人自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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