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政发[2002]35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6月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工作方案
(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2002年5月30日)
为贯彻落实《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从组织和制度上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健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体系,加快住房公积金的积累,提高使用效率,从根本上解决目前住房公积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一、健全决策机制,建立管理机构
《通知》要求,各直辖市、省会城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要按照《条例》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根据这一要求,我省决定成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调整撤并县(市)级以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范发展住房公积金业务,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制。建立管委会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统一政令原则。各行署、市政府在建立管委会和调整撤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中,要严格依据《条例》和《通知》精神办事,不得擅自另立政策。
精心组织、稳妥推进原则。各行署、市政府要统一认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稳步推进,限期完成。既不能影响公积金归集、个人贷款等工作的正常运转,又要妥善安置人员,保证稳定。
资产安全原则。在调整撤并管理机构中,资产的清查和移交必须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债权债务清楚,还款责任明确,按期限回收违规贷款和占用资金,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