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擅自砍伐、移植、截锯树木的;
(五)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十六条 观前地区的户外广告由观前管理办公室统一受理审核,按照《
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市财政部门应将观前地区户外广告有偿使用的收益全额返回观前管理办公室,专项用于观前地区综合管理。
第三章 公共秩序安全与交通管理
第十七条 观前地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流浪乞讨、露宿街头的;
(二)进行卜卦、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或者赌博的;
(三)携带犬类等动物的;
(四)无合法固定经营场所从事经营的;
(五)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十八条 观前管理办公室应协助做好地区治安管理工作,配合公安、民政部门做好盲流、乞讨者的收容遣送工作。
第十九条 观前地区交通组织方案由公安、交通、规划部门组织制订实施,进出观前地区的所有车辆和行人必须严格执行地区内交通管理规定。
观前街(包括玄妙观广场)和东至宫巷西侧、南至富仁坊北侧、西至邵磨针巷东侧、北至观前街的围合区域以及规划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决定并公告的其他区域,实行步行区管理。
凡需进入步行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向公安交通部门办理通行证,并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在规定的停车场所停放。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维修抢修车等特许车辆除外。
在规定时间内,非机动车辆不得进出步行区。
第二十条 观前管理办公室按照公安、规划和建设等部门对观前地区室内外停车场的设置要求和规划功能进行统一实施管理。室内外停车场由产权单位按规划功能使用,已挪作他用的,限期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观前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观前地区内公共场所的安全防火工作,督促责任单位按规定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