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观前地区的临街单位应当自觉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观前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垃圾实行统一委托清运,不得倒入公共垃圾箱内。
第十条 观前地区不得有下列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
(二)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和橱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三)随地吐痰和便溺、随地丢弃废弃物、随地倾倒垃圾和污水等污物的;
(四)在施工场地不设置护栏、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五)其他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一条 观前地区从事下列行为的,应当统一由观前管理办公室预审,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承诺的办事期限内批准或备案:
(一)张贴招幌、楹联、店名牌匾、户外标语;
(二)设置招贴栏、圃廊、帐篷等;
(三)其他符合条件的设施和标志。
第十二条 观前地区不得有下列影响周围环境的行为:
(一)违反规定安装空调、冷却设施;
(二)在施工或者商业、娱乐活动中违反规定,产生干扰周围环境的噪声;
(三)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恶臭气体的物质;
(四)其他影响周围环境的行为。
第十三条 严禁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四条 下列行为由观前管理办公室严格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方案进行监督管理:
(一)进行沿街建筑外立面装修;
(二)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三)安装霓虹灯、泛光灯及其他装饰用灯;
(四)其他影响景观的行为。
第十五条 观前地区不得有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在草坪、花坛、绿地内设摊、搭棚、堆物堆料、乱倒乱扔垃圾、取土堆土、排放污水污物、晾晒衣物;
(二)在树干上钉钉、缠绕铁丝;
(三)践踏绿地、攀折树枝、采花摘果、剪取种条、偷取草花和盆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