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6号)
《苏州市观前地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8月20日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苏州市观前地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观前地区管理水平,加强对观前地区的综合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观前地区,是指临顿河以西、干将路以北、人民路以东、因果巷和旧学前以南围合内的区域,不包括上述河道和围合道路。
第三条 苏州市人民政府设立苏州市观前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观前管理办公室),负责观前地区的综合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苏州市人民政府委托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政府管理观前管理办公室。
第五条 苏州市平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观前地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执法工作,根据《
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行政处罚权。
观前管理办公室对观前地区内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报观前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观前地区管理遵循属地统一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 环保、卫生、规划、绿化、工商、市政、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在观前地区涉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公共秩序安全与交通、设施等方面的管理权,应当授权观前管理办公室统一行使。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维护观前地区良好环境卫生的义务,爱护公共设施,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正常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