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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建设示范性普通高中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
 建设示范性普通高中工作意见的通知
 (穗府办[2002]3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建设示范性普通高中工作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迳向市教育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广州市建设示范性普通高中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广东省关于建设100所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意见,提高我市普通高中办学的整体水平,我市决定在实施教育综合改造工程中建设一批示范性普通高中。现就建设示范性普通高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建设示范性普通高中的战略意义
  “九五”期间,国家提出了建设示范性普通高中的构想,原国家教委1995年颁发的《关于评估验收1000所左右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的通知》(教基〔1995〕17号),要求各地把建设示范性普通高中作为促进基础教育发展的战略任务来抓。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再次提出“各地要建设一批实施素质教育的示范性普通高中”。省教育厅《关于启动“1521”工程建设示范性普通高中的通知》(粤教基〔2002〕9号)提出:“十五期间在建设200所省一级普通高中的基础上,建设100所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统称1521工程),扩大优质普通高中教育规模,提升普通高中教育的整体水平”。
  为了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部署,我市决定把23所省、市一级中学和1所办学条件好、办学水平较高的一般中学建设为示范性普通高中。通过建设示范性普通高中,增加高中优质学位,使24所学校成为具有较强带动和辐射能力的示范性学校,从而促进我市基础教育各级学校办学条件的全面改善和教育整体水平、效益的全方位提高,增强基础教育的发展后劲,保持我市基础教育在全省的领先地位,并为培养高素质建设人才奠定厚实的基础。建设示范性普通高中,是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普通高中办学水平和效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高涨的教育需求的重要决策,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大举措。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必须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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