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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9日)废止

湖南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2002年6月26日 湘政办发[2002]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使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政府,根据《湖南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制度。省政府负责全省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省政府各部门及各市、州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分别负责本级政府各部门及下一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
  (二)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
  (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
  (四)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公开情况;
  (五)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设定项目的公开情况;
  (六)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七)分级考核和责任追究情况;
  (八)政务公开、办事服务场所建设情况;
  (九)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考核量化标准,由其上一级政府办公厅(室)制定,报政府批准后实施。政务公开工作要求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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